根據工商總局2004年公布的《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票據、包裝、裝潢以及產品說明書等含有廣告內容的,有關內容按照本辦法管理。”該局《關於商品包裝物廣告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2005〕第173號)進壹步指出:“商品包裝中,除該類商品國家標準要求必須標註的事項以外的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可以適用《廣告法》規定進行規範和監管。”
據以上立法背景資料以及工商總局規章、規範性文件,“商業廣告”應當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壹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廣而告之信息,以及向公眾傳遞該信息的宣傳活動。這裏的廣告媒介或形式,包括產品包裝裝潢、產品說明書。廠家在其產品或其包裝、產品說明書上標註專利申請信息,客觀上產生宣傳介紹其產品使用了正申請專利的技術或設計的廣而告之效果,主觀上是意圖以此吸引相關公眾對該產品的註意、以此推銷該產品。因此,在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上標註專利申請信息,應認定為商業廣告,屬《廣告法》調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