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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已在太空使用,影響普通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專利法第25條第5款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節解釋為: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前處於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並包含能夠使公眾從中得到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

產品在太空中使用,如果該使用屬於保密的實驗課題,那麽應當不屬於現有技術,目前的太空中的實驗應當都處於保密狀態吧? 當然以後技術發展,公眾想去太空就能去的情況出現,也就是說要想得知該產品技術內容就能得知時,應該就會壹些該產品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還有,該產品在地面時,是否曾處於公眾能得知其技術內容就能得知的狀態?如果是,那就會影響該產品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新穎性的判斷不分是否為普通專利、保密專利或國防專利吧,標準應該是統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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