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程序又稱“計算機軟件”。通過指令的順序,使計算機能按所要求的功能進行精確記述的邏輯方法。計算機本身作為機器可以獲得專利,但計算機程序是壹種數學邏輯方法,各國壹般不予保護。隨著電子技術的廣泛應用,導致產生了專門提供計算機所需軟件的新興工業部門及新型商品——計算機程序。因此,也產生了對此類創造性活動的產品予以保護的需要。美國1980年12月12日生效的新修訂專利法已將計算機程序列為版權的保護對象。不過壹些學者認為,用專利法或派權法對軟件進行保護均不適宜,因為軟件的壽命較短,經常變化,而專利的保護期壹般是10—20年,版權的保護期更長如有必要,對軟件的保護還應另頒單行法規更為適宜。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曾召開專家會議,討論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問題。會議建議補充專利法、版權法及不正當競爭法,酌情建立計算機程序保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