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軟件本身不能申請專利。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 項的規定,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如果僅僅涉及壹種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或者遊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2、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創造可以申請發明專利。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指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如“壹種遊戲裝置”,該裝置中既包括計算機程序本身,又包括輸入設備或執行機構,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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