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優先權利
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壹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作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本(99)年6月29日經江陳會簽署並於同年9月12日生效,關於兩岸何時開始受理對方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 先權主張的時間,為各界關切的議題。自協議生效後,經兩岸主管機關努力完成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雙方業已決定自本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且得據以主張優 先權之基礎案的日期為本年9月12日(即協議生效之日)。
由於執行兩岸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相互承認工作,涉及我方及中國大陸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雙方已進行多次的溝通、協商與相當的準備工作,在中國大 陸釋出最大的善意下,其內部積極且盡速配合做相關的調整與修正,包括修正其現行受理臺灣申請案之相關規定等,使得在該協議生效後的2個多月,即可對外宣布開始相互受理。
此外,有關指定臺灣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臺灣影音制品之著作權認證流程部分,中國大陸表示壹旦相關手續完成,即可由臺灣著作權保護協會開始辦理相關認證作業。
為使各界了解「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執行成效及相關細節,經濟部智慧局將於近期對外發布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