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屬於侵犯著作權,《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根據著作權法,“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