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學生參加創新、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專利授權等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和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並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立創新創業學分。
擴展數據:
武漢工程技術學院開設藝術與傳媒學院學分置換規定;
學校明文規定學生不超過50學分可以自主創業。按照4年190學分計算,開公司可以達到1年學分。
對於創業學分的認定,學生需要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如商業計劃書、公司工商稅務登記的相關文件、財務報表等。,還提供導師的後續指導,支持學生創業成功。
薛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