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銷售的產品是專利權人或者其許可單位銷售的,屬於窮竭主義,但妳不屬於侵權。
2.如果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了相同的產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只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則不侵權。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侵權專利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妳屬於這種情況,妳就是侵權了,但是不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