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德國專利法於1877年須布,1949年進行了修改,采用實質審查制。1956年在原審查制的基礎上增加了向公眾展出,允許公眾提出異議。1968年德國專利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實行了新的專利法,新的專利法對專利申請采用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是自申請日起7年。除審查程序修改外,還增加了授權前的異議和無效請求程序。1978年和1980年作了少許修改,增加了國內優先權,取消了展出異議程序。實用新型法於1891年頒布,1986年和1990年作過兩次修改。外觀設計法於1876年公布,1988年作過重大修改。
所以,答案是:先發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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