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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泡真的是愛迪生發明的嗎?

愛迪生於1876年在美國申請了電燈泡的專利,但是他只是使用了加拿大人的研究成果,他從多倫多醫學電子專家詹姆斯.伍德沃(James Woodward)那裏購買了壹半的專利權。 伍德沃和他的同事馬太.埃文斯(Matthew Evans)在1874年7月24日申請了燈泡的專利。 在位於多倫多Adelaide St. West的莫裏森黃銅鑄造廠內,伍德沃和他的同事制造出了第壹只電燈泡,那是壹只充氮的玻璃燈泡,燈絲是壹根碳棒,由它連接著電極的兩端。 而在當時,伍德沃和埃文斯被看作是謬想家,他們的發明受到了公眾的嘲笑:“誰會需要這種發亮的小玩藝!” 他們嘗試成立壹個公司來籌集資金,以使他們的成果市場化,但是收效甚微。(當妳需要它的時候,聯邦政府到哪裏去了?) 最終,伍德沃把他的加拿大專利權賣了壹半給愛迪生。1876年,伍德沃獲得了電燈泡的美國專利權,1879年,愛迪生從伍德沃,埃文斯,以及所有其他加拿大合夥人手裏購買下全部的專利權。 從此,電燈泡成為美國人的了。 註:通常所說的愛迪生發明電燈泡是指“耐用燈泡”而不是最早發明的燈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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