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是1984年頒布的。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8年12月27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當中的第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人民網—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