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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的經營範圍

典當行的業務範圍如下:

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2.產權質押典當業務;

3.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4、限內商品的銷售;

5.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

6.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的必要設施;

4、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

5.法人股東有兩個以上,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總體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八條。

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典當行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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