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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的發明權有什麽爭議?

從19世紀50年代起,就有壹批科學家受電報發明的啟發,開始了用電傳送聲音的研究。在這批人中,有美國人貝爾、格雷、愛迪生、法拉,德國人李斯,法國人波塞爾,意大利人墨西等。

貝爾在美國專利局申請電話專利權是1876年2月14日;而就是他提出申請兩小時之後,壹個名叫E·格雷的人也走進專利局,也申請電話專利權。格雷的原理是利用送話器內部液體的電阻變化,而受話器則與貝爾的完全相同。翌年,即1877年,愛迪生又取得了發明碳粒送話器的專利。三者間專利之爭錯綜復雜,直到1892年才算告壹段落。造成這種局面的壹個原因是,當時美國最大的西部聯合電報公司買下了格雷和愛迪生的專利權,與貝爾的電話公司對抗。

長時期專利之爭的結果是雙方達成壹項協議,西部聯合電報公司完全承認貝爾的專利權,從此不再染指電話業,交換條件是17年之內分享貝爾電話公司收入的20%。

2002年6月16日,美國眾議院通過表決,推翻了貝爾發明電話的歷史,承認梅烏奇是發明電話的第壹人。

在美國眾議院作出決議之後,加拿大眾議院很快也作了壹項決議,重申貝爾是電話發明人,以此來反擊美國眾議院。看來電話發明權之爭壹時還難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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