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局《關於征求協助執行專利申請權財產保全裁定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1.專利申請權屬於專利申請人的壹項財產權,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客體。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需要保全專利申請權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請求保全的專利申請的名稱、申請人、申請號、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變更描述事項、中止審批程序等,並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二、專利申請權的保全期限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仍需要對該專利申請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專利申請權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
3.妳局在接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專利申請權財產保全措施通知書》後,應當確保專利申請權的法律地位在財產保全期間不發生變化。因此,被保全的專利申請的相關程序應當中止。我們同意妳的建議,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