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審查意見流程
有著豐富的美國專利代理經驗的代理人都會發現,接收審查意見的通常情況是,第壹次OA是“非最終OA(non-finalOA)”,而第二次OA通常就是“最終OA(FinalOA)”。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美國專利商標局規定,審查員只有在發出最終OA後,才可以為他記錄審查工作量。這意味著,只要壹旦符合發出最終OA的條件,審查員就會“毫不猶豫”地發出最終OA。那麽,發出最終OA的條件是什麽?
事實上,並非第壹次OA之後壹定會發出最終OA。美國專利審查指南(Manual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規定,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審查員才可以發出最終OA。具體來說,當符合以下3種情況之壹時,允許審查員發出最終OA:
1.在針對非最終OA的答復中,申請人只進行爭辯,沒有修改其權利要求,如果審查員沒有接受該爭辯意見而堅持其駁回意見不變,則可以發出最終OA;
2.在發出非最終OA後,申請人提交了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審查員計劃將駁回理由改為針對該IDS時,可以發出最終OA;
3.在針對非最終OA的答復中,申請人修改了權利要求,則審查員可以發出最終OA,且在最終OA中,審查員可以改變適用法條或修改駁回意見。
因此,申請人可以根據允許發出最終OA的條件,考慮如何制定答復非最終OA的策略,盡量避免落入上述3種情況中,從而避免接到最終OA,這樣可以壹定程度地節省申請人的申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