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利發明的先用權。
(3)專門用於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專利不視為侵權。
(四)在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上,為自身需要而使用該運輸工具的裝置和設備中的相關專利,不視為專利侵權。
(五)強制許可。對於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人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發明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申請,專利局可以不經專利權人同意,允許該單位實施其發明,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仍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六)對國民經濟或者國防建設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專利,國家可以予以征用,並給予專利權人合理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條。專利權人自願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書面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寫明許可費用的繳納方式和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開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評估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書面聲明,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通過公告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不影響先前授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