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辦專利文書公證,應當向其住所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公司的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的資格與身份證明;(2)有關專利證書;(3)起草好的委托書、聲明書、轉讓書和相應的合同書等;(4)當事人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或者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在域外申請專利的,還應提供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根據我國《公證法》第30條的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