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在審查指南中:
發明專利:
專利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4.1.2規定如下:
發明名稱壹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發明,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實用新型:
適用本部分第壹章第4.1節的規定。(同上)。
外觀設計:
專利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4.1.1規定如下:
產品名稱壹般不得超過20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