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的制度是允許妳同時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由於實用新型不需要實質審查,所以可以先授權,如果發明在實質審查中沒有做出權利調整,那在授權前,妳只要聲明放棄那個先授權的實用新型,就可以重新給妳授予發明專利的;如果發明專利在實審中進行了權利項的調整,本質上與實用新型構成了2個發明創造,那就不需要放棄實用新型,而同時授予發明專利權的
壹般,實踐中也是這麽操作的,很少有妳想的這樣,同壹個發明主題,寫2套權利要求,然後分別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當然,妳的這個做法也可以,這樣可以確保妳以後有2個專利;而且,妳既然權利要求都不壹樣了,妳甚至可以同時都申請發明專利,然後就同樣的內容再都申請壹般實用新型,這樣妳就有4個專利申請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