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二)完成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而完成的發明創造;
3)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做出的與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