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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明審查意見的答復期限

法律解析:(1)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審查員認為該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申請;審查員發出的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分案通知書或提交資料通知書等。)且申請人的答復可能重復多次,直至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被駁回、被撤回或被視為撤回;

(二)對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或者經申請人陳述或者修改後原有缺陷已經消除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授予發明專利權通知書;

(三)經過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專利申請仍然存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所列缺陷的,審查員應當予以駁回;

(4)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分案通知書或者提交材料通知書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申請作為撤回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在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在申請日以前提交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在外國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時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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