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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與實用新型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 A.創造性要求不同 B.保護範圍不同 C.審批程序不同 D.保護期限不同

答案:ABCD[提示] 本題考查的是發明與實用新型在創造性、保護範圍、審批程序、保護期限等方面的不同之處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此發明與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同,A項正確。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大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發明專利既可以是產品發明、也可以是方法專利,還可以是改進發明,而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比較窄,僅限於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因此,B項正確。根據《專利法》第34-39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既要經初步審查,還要經過公開和實質審查方可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而《專利法》第40條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故二者審批程序不同,C項正確。《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故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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