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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有什麽區別和聯系?

發明專利的特點:審查周期長,審查過程包括初步審查和早期公開實質審查。獲得權利後,專利權相對穩定,保護時間為20年。

實用新型:審查周期短,只需形式審查(初步審查)。審核通過後,將進入授權階段,無需公示。但由於缺乏實質審查,可能達不到可專利性條件,導致授權後權利不穩定,保護時間為10年。

設計:審查過程與實用新型相同,保護時間為10年。

雖然發明和實用新型都是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但它們所保護的主體並不完全相同。本實用新型只能保護產品的結構構造,即產品的部件以及部件之間的配合關系。發明不僅可以保護實用新型所能保護的主題,還可以保護任何其他產品的創新或改進,如產品的生產方法、工藝步驟、技術過程、用途和用途,這些只能由發明專利保護。

外觀設計不是保護技術方案,是對外觀的保護,在功能或功效上沒有任何提升。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也存在分歧。提起訴訟時,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壹般需要提供檢索報告,這實際上是實質審查。如果檢索報告的結論是可專利性有問題,很難打贏官司。另外,如果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無效專利,訴訟過程會中止,但是發明不會,不需要檢索報告,壹般不會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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