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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變更發明人

法律分析:專利發明人可以更改,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而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發明人變更:

(1)因發明人更改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3)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發明人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壹)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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