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專利登記薄上的“視為撤回”,可以有多種信息傳達。 1、申請人基於時間、精力、經濟方面的考慮不願將程序進入下去,故意不去辦理手續而造成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2、申請人不了解法律和審批程序耽誤了手續時間造成的失誤;有些則是確有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造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