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妳這裏所說的第二次審查階段應該是指發明專利的實審階段吧。對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時間有兩個:1)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時候2)收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3個月以內參考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主動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被動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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