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時,應當分析該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的集合是否能夠解決說明書中所指出的技術問題並達到預期的技術效果,特別要分析權利要求是否記載了對現有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區別技術特征。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缺少某個或某些技術特征就不能解決說明書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術問題,則應當修改獨立權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了對現有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的技術特征,審查員指出的未寫入的技術特征只是為了解決說明書中提及的次要技術問題,則可以不修改權利要求,而修改說明書發明內容部分中有關技術問題的相關描述,使其與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