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壹件發明涉及壹種“紙漿濃度自動控制儀”。在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申請人介紹了國內某廠(具體指明了該廠的名稱)生產的壹種同類產品,申請人在對該產品的結構方面存在的壹些不足進行分析之後,寫到“該產品在使用中調整時間長,可靠性低,精密度低,故障率極高”,這種缺少具體技術數據的泛泛的貶低,實際上構成對該產品的反宣傳,日後難免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2)對背景技術的了解和描述不準確、不客觀
壹是將現有技術的水平認定的過高。從而將不必要的技術特征寫入獨立權利要求中,使保護範圍變小。
二是將現有技術的水平認定的過低。在說明書中未對某些必要的技術特征進行公開,而作為技術秘密,使公開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創造性。
盡管在實質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根據審查員所檢索的最相關的對比文件對背景技術部分進行修改,但對於說明書中那些不屬於現有技術的技術內容卻不能修改。所以在撰寫文件是有必要進行比較全面的檢索,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意識來評價背景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