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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要求是什麽,法定期限是多少

提出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的要求如下:

(1)分案申請書中應填寫分案申請事實及理由等;

(2)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做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期限之前提出分案申請;

(3)分案申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據。

法定期限是2個月。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壹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壹並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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