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要求如下:(壹)壹件專利申請中應當包括兩項以上發明;(二)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三)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壹次提出的申請)為基礎提出;四)專利局已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如果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五)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壹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