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自發明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被授予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誤給予補償,但因申請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誤除外。
法律客觀性:
專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自發明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被授予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誤給予補償,但因申請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