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由於發明專利是先公開後審查,在公開後到授權前的這段時間,申請人並沒有獲得專利權,也就無法行使專利的排他權。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授權以後才生效。這也就是說,從公布到授權之間這壹段時間內,發明內容無法獲得專利保護。
但專利公開後,其他人通過閱讀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了解發明創造的內容,有可能會實施其公開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中設置臨時保護條款,目的在於平衡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利益,對專利申請的公布給予壹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