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 發明專利 權的案件應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行政訴訟法 》規定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 壹審 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 訴訟 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