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維持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的法律保護期內,依法向專利管理部門繳納規定數額的維持費,以保持專利有效的過程。專利維持時間是指從申請或授權之日到專利無效、終止、撤銷或期滿之日的實際時間。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法對專利維持的起始時間不同,有的從申請日起,有的從授權日起,我國的專利維持時間是從專利申請日起。本文提到的專利維持時間是指整體專利維持時間,即宏觀數據,而不是單個專利的維持時間,除非明確說明。專利重復授權不止是兩項發明。由於主要技術特征構成的技術方案基本相同或者等同,每件專利申請都是授權的。專利重復授權不僅侵犯了專利的排他性,而且破壞了發明人與國家或公眾之間專利“契約”的價格平衡機制。專利重復授權涉及的法律問題不僅包括專利的排他性,還包括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和“同壹發明創造”的認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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