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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標準

我國法律對發明專利的申請標準有如下規定:根據我國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壹發明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該發明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發明可以制造或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技術。因此,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必備條件。發明專利申請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初步審查、公布、實質審查、授權和公告七個階段。申請專利,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必須是書面或者電子形式,並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的請求書、說明書(必要時附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壹式兩份。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是申請文件的核心,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標明專利保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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