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3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壹)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和優先權要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費和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年費;
(四)恢復請求費、請求費延長期限的權利;
(五)說明書變更費、專利評價報告請求費和無效宣告請求費。
第九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