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費應當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沒有按規定的費用足額繳納的,視為沒有繳納:壹、申請費、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受理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繳清;二、申請要求優先權的,在繳納申請費用同時繳納優先權費;三、實質審查費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繳清(僅適用於發明專利);四、恢復權利費:1)因不可抗拒而延誤喪失權利的,自障礙消除後二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繳清;2)因正當理由延誤期限喪失權利,可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繳清;五、復審費:自申請人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六、撤銷請求費自公告授予專利權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七、維持費:第壹次申請維持費繳納期限自申請日起的第三個年度的第壹個月內,以後的期限是前壹年度期滿前的壹個月內;八、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的年費,自收到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授予權之日起二個月內;九、著錄事項變更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費,自申請人提出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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