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每個國家都實行自己獨立的專利制度,而且大多數國家都采取先申請原則,即專利權授予第壹個申請人,壹個申請人很難在壹個國家同時在其他國家提交申請。為了解決這壹問題,1883年簽署的《巴黎公約》規定了“優先權”原則,即如果壹個申請人在壹個成員國首次提出申請後的壹定時間內,就同壹發明創造主題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後壹申請的申請日可以不是實際申請日,但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可以視為後壹申請的申請日。這不僅使得後壹申請相對於第壹申請的申請日之後、後壹申請的實際申請日之前由他人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而且在此期間的公開也不會造成專利權無效,大大降低了專利權無效的風險。因為優先權關系到壹件外觀設計申請能否滿足先申請原則和新穎性要求,什麽樣的申請才能享有優先權,尤其是壹件發明專利申請能否作為外觀設計的優先權基礎,壹直是業內爭論的焦點。本文通過分析法律和條約對外觀設計優先權的規定,其他國家和組織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以及發明與外觀設計保護客體重疊的可能性,提出了將發明專利申請作為外觀設計優先權基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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