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即發明人在完成發明過程中,為了解決技術上的問題所參考過的現有技術資料,如專利文獻、科技書籍和期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