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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為什麽要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

我國對發明專利申請也采用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這種制度的優點是有利於信息的傳播,其缺陷則是不利於保護專利權,不利於鼓勵發明創造。壹、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不利於保護專利權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申請日算起,“發明專利的期限為二十年”。但是,這個期限並不是保護期限,真正的保護期限是從“頒發專利證書之日”算起的。盡管我們對發明專利申請技公開後規定了臨時保護措施,但臨時保護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要使壹件發明能獲得真正的專利保護,就應該盡快獲得專利證書,可是,我們現行的審查制度規定:1.申請提出後“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這十八個月,除了郵寄文件在路上要消耗幾天外,再就是專利局要進行初步審查和作出版準備。顯然,期間的絕大部分時間被白白浪費掉了。2“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但什麽時候審查終結沒有任何規定。前面說的十八個月都過去了,還叫“早期公開”,那“延遲審查”的遙遙無期當然就無可厚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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