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第二十壹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