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專利應該具備“新穎性”,即在申請日之前不能為社會公眾所知。如果妳的實用新型已經申請成功了,就會公開,就意味著這項技術已經喪失了新穎性。就不能再申請專利了。包括妳自己也不行。
另外,我倒認為,競爭對手就相同技術,繞開題主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再去申請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說明書裏面已經把技術細節全部公布了,即便是對方改了權利要求,也不能申請成功,或者即便是申請成功了,權利也不穩定。
另外,如果是很重要的技術,建議還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同時申請。這樣會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