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專利權人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