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釋義:本條是關於發明專利指定許可專利實施的"指定許可"的規定,包含以下幾層意思:壹、可成為"指定許可"客體的專利,只限於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由於指定許可是對專利權人的專有權的壹種限制,除非確有必要,才可允許采用。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沒有必要壹定要采取指定許可的辦法。因此,本條將指定許可客體僅限於發明專利。二、可作為指定許可客體的發明專利,原則是只限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財產的最終所有者是國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享有法人財產權。三、國家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發明專利的指定許可,只能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應當享有的自願許可權利的壹種例外。這種指定許可必須具有明確的合理性,必須考慮作為專利權人的國有單位的自身利益,並且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四、被指定的實施單位的專利實施權不是無償取得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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