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9條
恢復權利請求費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相應期限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延長期限的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描述項變更費、專利評價報告請求費和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