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作為壹種無形財產,可以成為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對象。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時,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需要協助執行的事項和專利權財產保全的期限,並附人民法院的裁定。二、被質押的專利權也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質權人有優先受償權。至於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獨占許可合同,不影響專利權人的權利地位,也可以采取財產保全。《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十二條?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通過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專利登記簿上予以登記,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該質押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註冊時成立的。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 (壹)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壹致的;(二)專利權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3)該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四)專利權處於年費滯納金期的;(五)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六)因專利權權屬爭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專利權質押程序中止的;(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八)質押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九)質押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10)以* * *專利權質押,但未經* * *所有人同意;(十壹)專利權已申請質押登記並處於質押期;(十二)其他不應註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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