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說法院分四級,我國審判體系是四級兩審終審制。
四級為:
全國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
各市(除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
各區縣的基層人民法院。
註意:各人民法庭是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的文件數名都必須是所屬的基層人民法院。
兩審終審是指壹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就是生效的判決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是不審理壹審案件的,就是為了保證兩審終審制。
但是,在兩審終審之外也有申訴審。更加詳細的內容則需要對審判程序進行更多的研究和學習。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 ?:
中華人民***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2、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