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根據取得的證據查處涉嫌假冒專利行為時,可以要求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查封或者扣押被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
專利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支付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