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或者許諾銷售。
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並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建議:如果改用家庭使用,或者和發明人協商並獲得許可,被起訴後不是壹點許可費就能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