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9條第5款規定,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壹規定被稱為中國版“Bolar例外”。因此,如果企業的仿制活動是為了提供行政審批所需的信息,不構成生產經營行為,則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不是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則視為侵犯專利權。
醫療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體外診斷試劑及校準物、材料以及其他類似或者相關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計算機軟件。醫療器械包括醫療設備和醫用耗材。